马先生家住花桥一村,在一家外贸公司上班,经常出差。去年10月中旬,马先生在外地出差期间,恰逢公司重新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,但马先生由于出差在外并不知情。
12月底,当马先生从外地回到武汉时被告知,公司与员工续签合同时,在公司领导的要求下,一名同事帮他在合同上签了字。马先生当时没有多想,就没有当回事。
近日,马先生决定跳槽换个工作单位。他找到公司领导,提出辞职,领导称现在辞职属于违约。按照合同规定,马要辞职须支付公司1万元违约金。
马先生认为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,“合同不是我签的字,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意思,这样的合同怎么能算数呢?”
「律师观点」
律师分析认为,根据《劳动法》的规定,如果劳动者没有委托他人代签,而是由用人单位让其他员工代签,且劳动者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的,则所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但是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相关规定,其他同事在代替马先生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,马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,这表明马先生默认了该代理行为,故该劳动合同有效。因此如果马先生要辞职必须支付违约金。




